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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6-09     来源:党建工作网(党群服务网)     浏览人次:10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一般提前1个月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2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党员大会后,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上届党的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上届党的委员会组织所辖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原则,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上届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上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上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也可以组织党支部或者党小组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3)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4)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6)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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