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民主生活会参加参加人员为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县以上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以及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